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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892号

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892号罪犯潘某某,男,生于1952年11月2日,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以(2008)界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其所获行政奖励,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本人申请,自愿减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