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892号罪犯潘某某,男,生于1952年11月2日,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以(2008)界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其所获行政奖励,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本人申请,自愿减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