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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501号

重庆市永川区国贸商务有限公司与合江县海楠筛选煤厂、王均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国贸商务有限公司,合江县海楠筛选煤厂,王均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国贸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81457-1。法定代表人李平渝,董事长。被执行人合江县海楠筛选煤厂.负责人王均如,厂长。被执行人王均如,男,生于1959年10月18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重庆市永川区国贸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江县海楠筛选煤厂、王均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合江县海楠筛选煤厂、王均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均如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榕山信用社的存款10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崔茂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