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善商初字第931号

樊加喜与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加喜,陆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31���

原告:樊加喜。

被告:陆伟。

原告樊加喜与被告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范璐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陆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滕 云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