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283号
原告:葛庆九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葛庆九,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
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王华波。
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尹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庆九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庆九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成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尹中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