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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217号

陈本刚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本刚,王波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陈本刚。被执行人王波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本刚与被执行人王波涛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