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章国楚。
委托代理人:杨岚、金忠华。
被告:宋云良。
委托代理人:宋伶娜。
被告:沈凤娟。
第三人:宋水昌。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楚诉被告宋云良、沈凤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宋水昌为本案第三人,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原告章国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云良、沈凤娟,第三人宋水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章国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章国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章国楚负担。
审判员 陈甲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