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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954号

章国楚与宋云良、沈凤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章国楚,宋云良,沈凤娟,宋水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章国楚。

委托代理人:杨岚、金忠华。

被告:宋云良。

委托代理人:宋伶娜。

被告:沈凤娟。

第三人:宋水昌。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楚诉被告宋云良、沈凤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宋水昌为本案第三人,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原告章国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云良、沈凤娟,第三人宋水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章国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章国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章国楚负担。

审判员  陈甲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