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春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系商丘市工商局梁园分局刘口工商所副所长,住商丘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何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商丘市工商局梁园分局刘口工商所工作人员,住商丘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春磊、何磊、余佳良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商梁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佳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退回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该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春磊、何磊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春磊、何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春磊、何磊身为商丘市工商局梁园分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查处和取缔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彭元村委会朱庄村一家无任何证照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黑网吧”,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011年8月7日,该“黑网吧”发生房屋倒塌,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春磊、何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春磊、何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春磊、何磊身为商丘市工商局梁园分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查处和取缔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彭园村委会朱庄村一家无任何证照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黑网吧”,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011年8月7日,这家无任何证照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黑网吧”发生房屋倒塌,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郑春磊供述。2011年7月18日,我和所长吴某、何磊,去双八镇彭园村进行巡查时,有人说在这村里有一个网吧,过去一看才知道是个无证经营的网吧,当场就下达了《督促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书》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责令网吧经营者停止营业,锁上网吧大门并拍照取证。过了几天,我们去通知办理营业执照,没有敲开大门,也没有进入这个网吧所在的院子,不知道是否还在营业。直到2011年8月7日出事,才知道这个网吧还在偷偷营业。并听所长说这个网吧倒塌,导致上网人员一死两伤,都是小孩。我和我所的何磊共同负责双八镇的工商管理工作,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无证经营的商户,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下达督促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书,让其三天内去工商所提供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如果15日内不去办理,我们向梁园区工商分局申请立案查处,然后走一般处罚程序,由分局作出决定,并停止无证经营活动。2、被告人何磊供述与被告人郑春磊供述在主要犯罪事实上基本一致。3、证人朱某1证言。我的网吧是2009年下半年开始营业的,没有工商、文化、消防部门许可,属私自开设,知道开网吧的房子是年久失修的危房,原来是我租村里的面粉厂,打面机器响动时,房屋来回的摆动,存在严重的危险。看开网吧赚钱,当时先上了4、5台机器,后来又上了28台电脑。2011年8月7日12点多,房子塌了3间,砸死一个、伤了三个正在上网的孩子。刘口乡工商所、派出所来检查过一趟,我们停业了一段后又偷干了。4、证人吴某证言。我们在2011年7月18日,我和副所长郑春磊、工作人员何磊,去双八镇彭园村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家无证经营的网吧,当场就下达了《督促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书》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责令网吧停止营业,把网吧的门关掉,将里面的人都撵走。让其三天内到刘口工商所接受调查。过了3天,没去办理营业执照,我就安排郑春磊和何磊负责处理这家黑网吧,因为他俩负责双八镇的工作,并多次督促他们到现场进行检查,办不齐手续不准开门。他们也确实去了,说没有找到人。没想到后来还是出事了。5、证人沙某、黄某、张某1证实。在彭园村面粉厂一姓朱的开的网吧出事前不久,刘口工商所的吴某所长带人来查过,让办了手续再开。6、证人石某、楚亚申、张某2证实。约12点多,正在双八镇彭园村十字路口北二、三十米路东一老面粉厂里的网吧上网时,网吧屋顶倒塌,其均被砸伤,一个十一、二岁的男孩被砸死。7、证人朱某2、张某3、崔某证实。朱某1的网吧正午12点多倒塌,砸死一男孩。8、书证:户籍证明、商丘市梁园工商分局监管定岗职责情况表、证明、通知及现场笔录;商丘市人民政府、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双八镇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被害人万某火化证明、破案经过、双八派出所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能形成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春磊、何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查处和禁止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彭元村朱某1非法经营的、具有安全隐患的“黑网吧”,致使该网吧在营业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春磊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磊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林向征
审 判 员 高彦敏
审 判 员 李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