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朱连玉。被执行人李亚男。本院在执行朱连玉申请执行李亚男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
朱连玉与李亚男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朱连玉。被执行人李亚男。本院在执行朱连玉申请执行李亚男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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