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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保字第108号

常楠楠诉戈学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楠楠,戈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108号申请人常楠楠,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被申请人戈学文,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

申请人常楠楠与被申请人戈学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常楠楠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戈学文所有的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的晋MG23**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牛富荣所有的晋MS43**号小型轿车一辆及现金3000元为该申请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戈学文所有的晋MG23**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将案外人牛富荣提供担保的晋MS4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宏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