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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780号

赵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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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赵某,女,1989���11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系大广高速高衡管理处深州收费站收费员。被告冯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人。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以“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尚青茹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连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