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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445号

朱冠杰等与朱卫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冠杰,张素华,朱卫华,马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45号原告朱冠杰(反诉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

原告张素华(反诉被告),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隗炜,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华(反诉原告),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马杰(反诉原告),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朱冠杰、张素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朱卫华、马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冠杰、张素华于2013年9月5日,反诉原告朱卫华、马杰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冠杰、张素华,反诉原告朱卫华、马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冠杰、张素华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朱卫华、马杰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冠杰、张素华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反诉原告朱卫华、马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