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郭学民,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索超,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澄城县人,农民。被告齐晋延,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山西省盂县人,农民。被告胡鮶,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马冲,男,回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陕西石泉县人,居民。被告杨鹏,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陕西石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民诉齐晋延、索超、胡鮶、马冲、杨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学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学民负担。
审判员 罗宗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欧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