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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00448号

原告郭学民诉齐晋延、索超、胡鮶、马冲、杨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学民,索超,齐晋延,胡鮶,马冲,杨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郭学民,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索超,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澄城县人,农民。被告齐晋延,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山西省盂县人,农民。被告胡鮶,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马冲,男,回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陕西石泉县人,居民。被告杨鹏,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陕西石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民诉齐晋延、索超、胡鮶、马冲、杨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学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学民负担。

审判员  罗宗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欧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