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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民初字第1350号

冯新顺与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新顺,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冯新顺。委托代理人顾伟成。被告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责人邱国成。被告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中平。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了原告冯新顺诉被告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新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新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剑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