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冯新顺。委托代理人顾伟成。被告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责人邱国成。被告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中平。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了原告冯新顺诉被告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浙江旭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新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新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剑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林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