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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66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城建支行与杨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城建支行,杨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6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城建支行,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杨力,男,1971年4月1日出生,41岁,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志鹏

审判员  王红梅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