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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542-1号

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马志武。委托代理人李彬,系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本院在执行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榆市)质监罚字(2012)第36号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缴纳处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18000元,共计36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应缴纳申请执行人处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18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处罚款18000元、加处罚款18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7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榆市)质监罚字(2012)第36号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军

审判员  杨耀飞

审判员  钟改琴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