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马志武。委托代理人李彬,系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琦。本院在执行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榆市)质监罚字(2012)第36号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缴纳处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18000元,共计36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应缴纳申请执行人处罚款18000元及加处罚款18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阳光汽贸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处罚款18000元、加处罚款18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7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榆市)质监罚字(2012)第36号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军
审判员 杨耀飞
审判员 钟改琴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