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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398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芹与被执行人牛文华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芹,牛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女,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文华(曾用名牛唯华),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华夏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牛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文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陈爱民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6号1幢2225号(产权证号112510606-19-1-22**)建筑面积为61.96平方米的房屋壹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