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540号
申请人:蒋金璋。
委托代理人:蒋建良。
申请人:倪卿。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蒋金璋与申请人倪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金璋与申请人倪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6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倪卿应赔偿给蒋金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除已支付的75000元,余款425000元定于2013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倪卿的浙D855**号小型轿车车损由其自负;
三、双方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魏旻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