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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60号

邓顺英等与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顺英,陈洪,陈鹏,陈浩,陕西省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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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60号

原告:邓顺英,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洪,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鹏,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浩,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浩,简况同上。共同

委托代理人:樊建舟,男。

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航,男。

委托代理人:石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顺英、陈洪、陈浩、陈鹏与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顺英、陈洪、陈浩、陈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顺英、陈洪、陈浩、陈鹏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免交。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