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60号
原告:邓顺英,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洪,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鹏,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浩,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浩,简况同上。共同
委托代理人:樊建舟,男。
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航,男。
委托代理人:石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顺英、陈洪、陈浩、陈鹏与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顺英、陈洪、陈浩、陈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顺英、陈洪、陈浩、陈鹏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免交。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霍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