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刑初字第00320号

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3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堡县人,初中文化,2009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6日被抓获,1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薛文戈,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文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王某某,宋某某谎称自己是富有的陕北煤老板,取得王某某的信任,二人交往后同居。期间,宋某某以煤矿出事等理由骗取王某某现金40000元。2、2012年6月下旬,2011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焦某,宋某某谎称自己是陕北煤老板,父亲是榆林电力局副局长,母亲为富商,骗取焦某的信任,之后二人交往并同居。期间,宋某某以经营煤矿现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骗取焦某现金90000余元。3、201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成某某,宋某某谎称自己是富有的陕北煤老板,取得成某某的信任,二人交往后同居。期间,宋某某以煤矿出事等理由骗取成名英现金20000余元。宋伟伟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2000元,骗取刘某现金2000余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2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某、焦某、成某某、王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宋某某在与王某某交往初期宋某某自己支出了1万元,所骗取的王某某1.75万元、焦某1.5万元现金是与被害人共同消费的,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且宋某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宋某某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宋某某虚构自己为陕北煤老板,家中富有,欺骗被害人,自己先支出1万元,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为获得更多的财物打基础,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与王某某、焦某共同花费的部分,可作为从轻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宋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 一

审判员 郝海荣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浪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