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汪红卫,男。被告何林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卫诉被告何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3日原告汪红卫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红卫承担。
审 判 长 袁 颖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怡志(代) 更多数据:
原告汪红卫与被告何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汪红卫,男。被告何林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卫诉被告何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3日原告汪红卫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红卫承担。
审 判 长 袁 颖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怡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