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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129号

原告汪红卫与被告何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红卫,何林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汪红卫,男。被告何林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卫诉被告何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3日原告汪红卫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红卫承担。

审 判 长 袁    颖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怡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