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女,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符某某,男,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资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座落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接城题村208号的登记在符创雄名下的房产证号为益房权证资字第7120008**号的房屋1套和康瑞诊所现有药品及其他物品归倪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伏 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