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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执字第171-1号

倪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某某,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女,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符某某,男,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资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座落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接城题村208号的登记在符创雄名下的房产证号为益房权证资字第7120008**号的房屋1套和康瑞诊所现有药品及其他物品归倪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伏 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