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9669号原告赵某某,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原告赵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莉,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1,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瞿某2(系被告的瞿1母亲),住所同瞿1。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瞿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瞿1已就本案所涉的主要证据造房用地申请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结果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薛美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