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严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远、陈伟伟。被告徐舟。被告顾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舟、顾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4元,由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许 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卜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