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50号
原告:何某甲,男,汉族,1999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理人:汪某乙,女,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刘鸿鹏,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男,汉族,澳门居民,1956年8月18日出生,澳门。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1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