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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451号

邓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80年7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生于1972年7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 里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跃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