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执字第303号

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李占会,张进荣,朱秀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被执行人李占会被执行人张进荣被执行人朱秀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李占会、张进荣、朱秀本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执字第30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吕恒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