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21-1号申请人鲍吉荣,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申请人汪良,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驾驶员。申请人鲍吉荣与被申请人汪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鲍吉荣的保全申请,于2012年7月23日扣押汪良所有的鄂C686**号小型轿车,并查封鲍吉荣提供担保的位于湖北省郧县鲍峡镇姚家湾村4组41号房屋一套。2013年9月2日,汪良以该案已审结并已赔偿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汪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汪良所有的鄂C686**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鲍吉荣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郧县鲍峡镇姚家湾村4组4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循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