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2009年2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执行的(2012)崂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牟孝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