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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3114号

秦勇诉林凤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勇,林凤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114号

原告:秦勇,男,生于1959年5月23日,汉族。

被告:林凤图(又名林峰),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15日。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品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廖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