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114号
原告:秦勇,男,生于1959年5月23日,汉族。
被告:林凤图(又名林峰),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15日。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品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廖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