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1253号

杨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杨某。被告卓某(曾用名卓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韦明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