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杨某。被告卓某(曾用名卓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韦明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