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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66号

丁家胜与叶德忠、廖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家胜,叶德忠,廖玲玲,叶宝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66号

原告:丁家胜,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老师,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朱晓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德忠,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廖玲玲,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被告:叶宝琳,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家胜诉被告叶德忠、廖玲玲、叶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薛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