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66号
原告:丁家胜,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老师,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朱晓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德忠,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廖玲玲,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被告:叶宝琳,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家胜诉被告叶德忠、廖玲玲、叶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高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薛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