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67号
原告:衢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贤兴。
委托代理人:郑华建、胡文杰。
被告:范海波。
被告:龚雪飞。
原告衢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海波、龚雪飞、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聂留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海波、龚雪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伟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后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范海波、龚雪飞到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定于同年6月4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诉讼,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赔偿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章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归还借款20000元,利息支付至同年7月31日止,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一、判令被告范海波、龚雪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承担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按每日2.5‰计算的本金10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500元;承担自2013年7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2.5‰计算的8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判令被告范海波、龚雪飞赔付原告律师费损失48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款担保书、担保借款申请书各一份,证明2013年3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0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6月4日前归还的事实;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以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追索债权支付律师费4800元的事实。被告范海波、龚雪飞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出示上述证据,经审查,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同时因被告范海波、龚雪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范海波、龚雪飞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7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至2013年6月4日止,逾期归还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日2.5‰的违约金,承担原告催收债务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2013年7月8日,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期至,两被告未主动归还借款,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海波、龚雪飞向原告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及原告为追索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现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尚欠80000元未予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主张,双方对借款的利息进行了口头约定,即年利率30%。对此,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加之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此难以认定。被告范海波、龚雪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海波、龚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2013年6月5日至7月8日逾期还款违约金8500元及2013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借款本金80000元、日2.5‰计算);
二、被告范海波、龚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800元;
三、驳回原告衢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被告范海波、龚雪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聂留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