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33-151之2号申请执行人谭国濠,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叶德远,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佛山市腾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大道联桂西二号。法定代表人李昆。申请执行人谭国濠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腾翔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8、50、53、60、64-66、68、70、71、73-8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十九份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佛山市腾翔工艺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款100605.74元给申请执行人谭国濠。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尚欠90605.74元未有执行。案件与另案合并执行,本院委托广东华鸿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拍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腾翔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UV滚涂机生产线,经该拍卖公司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案件申请执行人均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兑现债权,故本院按法律规定解除对上述标的物的查封交由被执行人保管。另,本院在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33-151号共19件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黄婉君
审判员 周 晖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颜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