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吴民催字第20号
申请人:上海绿地凌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辉。
委托代理人:俞波。申请人(持票人)上海绿地凌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持票人)上海绿地凌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1676165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出票人为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浙江嘉业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绿地凌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绿地凌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潘文杰
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