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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6675号

魏长清与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长清,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675号原告魏长清。委托代理人张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510110539,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广场东方大厦B幢16-2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3893-1。法定代表人明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长清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长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长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应收取1536元,经本院领导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牟其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代 元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