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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塞执字第00038号

何海洋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海洋,马慧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塞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何海洋,男,生于1989年2月15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王家湾乡黄草塔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马慧慧,女,生于1989年7月3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王家湾乡张家塬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何海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中民终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刘增兵、

审判员高明照、

审判员曹海义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

审判长。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慧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慧慧履行(2012)塞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慧慧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无力履行(2012)塞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海洋亦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执行人何海洋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给于司法救助结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增兵

审判员  高明照

审判员  曹海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