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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17号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与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17号

申请执行人: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晴,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简涵清,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存款1824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晔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