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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保字第209号

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清平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古清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09号

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龙湾社区叙府路西段60号3层。

法定代表人:邓官凤,董事长。

被告:古清平,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清平、王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古清平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宜宾市旧州组团D-03-02地块宜宾机1幢101号、125号、201号、202号房屋价值190万元的部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艺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古清平共有的位于宜宾市旧州组团D-03-02地块宜宾机电汽配钢材城1幢101号、125号、201号、202号房屋价值190000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德其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