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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728号

王万国与肖果红,肖振威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万国,肖果红,肖振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国,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肖果红,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肖振威,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俊支付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公告费1950.82元、执行费7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令、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上述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房产登记、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蓝旭华助理

审判员  温展伦助理

审判员  纪愉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文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