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560-2号申请执行人何达。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田一路东蚝业路南旭竟昌工业园B7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申请执行人何达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52979.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海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