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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596号

鲁本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本永,鲁扬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596号申请执行人鲁本永。被执行人鲁扬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本永与被执行人鲁扬忠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