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596号申请执行人鲁本永。被执行人鲁扬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本永与被执行人鲁扬忠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珉 来自
鲁本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596号申请执行人鲁本永。被执行人鲁扬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本永与被执行人鲁扬忠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