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3406号原告滕州市华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南街道腾飞西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执行董事。被告滕州市誉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西官庄村(办公在四季花园北楼1806室)。法定代表人张怀勇,执行董事。被告张怀勇。被告张怀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华龙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誉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张怀勇、张怀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滕州市誉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砖窑及制砖设备,同时要求查封被告张怀勇所有的鲁D×××××、鲁D×××××、鲁D×××××、鲁D×××××、鲁D×××××号汽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滕州市誉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砖窑及制砖设备(详见查封清单)、被告张怀勇所有的汽车五辆(鲁D×××××、鲁D×××××、鲁D×××××、鲁D×××××、鲁D×××××号);查封期间,责令被告保管使用所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变卖、转移或者设置抵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