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臧金禄。被执行人臧金惠。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臧金禄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政
审 判 员 张国良
代理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