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向守兵,男,生于1953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仕云,男,生于1952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原告向守兵之亲属。
原告:邹碧修,女,生于1958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仕云,男,生于1952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原告向守兵之亲属。
被告:李晓蓉,女,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
原告向守兵、邹碧修与被告李晓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向守兵、邹碧修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守兵、邹碧修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守兵、邹碧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守兵、邹碧修负担。
审判员 李谊太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富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