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王沛华,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长樱东路。被告文思懿,女,生于1978年10月1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三迪世纪新城。委托代理人张应霞,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沛华诉被告文思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沛华,被告文思懿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2007年3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王靖涵。由于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大,以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主要表现在1、我与被告因工作经常两地分居,我曾多次要求被告到西安我身边工作,被告严词拒绝还无理取闹,造成两人感情破裂。2、我让被告到西安工作也是为了对我父母尽赡养义务,被告未为老人尽一天做儿媳之孝义,我母亲去世后,被告在灵前与我家亲戚发生争吵,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3、被告在我父母来宝鸡探望我们和孩子时,故意挑衅事端、争吵,还动不动以自杀威胁我。综上,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靖涵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之间有矛盾但还没有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可以沟通解决,今年以来原告多次提出要与我离婚,并没有提出和我好好商量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孩子还小,我是不会离婚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8日婚生一女,取名王靖涵。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原告父母居住在西安,为了回西安看望父母,原、被告之间产生摩擦。尤其是原告母亲病逝后,被告在守灵时与原告的表妹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矛盾加深。加之,原告在西安工作生活,被告带着女儿在宝鸡工作生活,俩人离多聚少,未能积极沟通化解矛盾,致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其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可以沟通解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积极沟通致矛盾加深,虽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这些矛盾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都能够以夫妻感情为重,遇事能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彼此多加关心、照顾,双方仍可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沛华与被告文思懿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沛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