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089号原告成都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代理人周淦。委托代理人杨有平。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