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玲。被执行人刘建军。本院在执行王瑞玲申请执行刘建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小勇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李静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
王瑞玲与刘建军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玲。被执行人刘建军。本院在执行王瑞玲申请执行刘建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小勇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李静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