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乾民初字第01342号

周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靖丽

代理

审判员  石小胜

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