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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97号

朱圣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圣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朱圣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太和路。负责人肖贤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圣强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当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武当山公司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孙培勇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维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