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16号
原告:胡某,女。
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下路不明,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在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公众号“”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2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16号
原告:胡某,女。
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下路不明,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在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