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16号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16号

原告:胡某,女。

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某下路不明,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在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公众号“”